加大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扶持力度
2016-9-12来源:农民日报
《电影产业促进法》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对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都有重要意义。该法2003年启动起草,去年10月曾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此次结合各方修改意见后,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继续审议。
在8月30日举行的分组审议会上,委员们热议草案条款,纷纷表示,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强化了对电影行业评审、发行、放映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使草案内容更加贴近我国电影行业管理和发展的实际。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有补贴
草案对农村群众的公益放映服务作出规定:要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影条件,统筹保障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的观影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二审稿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的内容。
“对电影产业来讲,消费群体不仅限于城市居民,农村也同样具有相当比重的市场潜力和空间,但目前小城镇的影院数量非常有限且建设规模和标准落后,这也是造成电影受众人群偏窄,观影率低,票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快推动农村观影场所建设。
他表示,目前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基本以流动服务、户外观影和播放老片为主,观影保障能力和条件很难满足群众实际需求。建议能否考虑围绕深入推动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一些条件好的小城镇和城郊园区,鼓励和扶持开展影院建设工作,不仅能够切实提升文化惠民服务能力,也可为进一步推动电影产业发展提供条件。
“不仅要重视农村电影设施建设,对边远地区的题材也要加大发展力度,比如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车光铁表示,这类电影在题材创作、摄制制作、营销推广、市场运作等方面确实面临很多困难,产业化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个电影产业发展中处于边缘地位。建议在创作制作、投入模式、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税收优惠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政策,并在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意见规定中予以重点考虑和明确。
“目前电影产业重市场、轻公益,唯票房论的现象比较严重,公益类电影、艺术类电影既少又难以进入市场。”白志健委员说,草案里缺乏对公益类电影具体扶持的举措,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应的政策扶持,包括资金奖励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内容,加强对公益类电影的扶持。
罗亮权委员说,“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补贴是好事,但每场补贴多少要有规定,否则电影就放不下去。”他建议法律对这块内容的规定更明晰化,以免实际操作过程中出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说,公益放映活动也要注意电影题材的选择,现在农村家家都有电视,要让大家看,就要拿出好题材。“我小时候看过很多战争片、爱国主义教育片,非常受益,现在都没有了。所以国家应该拿出一部分钱,每年拍一些这样的电影,文化领域、思想阵地要牢牢抓在自己手上。”
从业人员要德艺双馨
草案增加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李玲蔚委员表示,草案增加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非常有必要,完全赞成。“每一个行业的行风都非常重要,现在演艺界包括体育界,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法律上的明确,对于行业风气的影响还是非常重要的。”
陈喜庆委员也表示附议。他说,“实事求是地讲,目前部分电影演艺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是有差距的,有的人甚至成了负面典型,起了很不好的作用。”他表示,草案中第9条突出强调了电影行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他认为有关方面也应发挥应有作用。一是政府的电影主管部门,应该将加强对电影演艺人员思想道德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二是电影学院等专门人才的培养机构应加强学生的德艺双馨教育,避免只重视颜值和演技的问题。三是演艺人员的签约公司和具体的剧组也应担负起一定的思想道德教育的职责,因为他们与演艺人员的联系更加紧密,而不能只管工作不管思想道德。
近年来,我国影视剧演员片酬屡创新高,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标准,在业界也引发了广泛争议。对此,孙宝树委员建议,在本法中制定电影片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演员人工成本,以保障电影制作的质量。他表示,有一些演员天价薪酬,导致电影制作成本过分向演员尤其是明星演员倾斜,势必会严重影响电影制作中编剧、布景、配音等相关制作环节的经费,导致电影空有明星阵容,而在故事情节、拍摄水平等方面的质量日益下降。这将十分不利于我国电影制作水平的提高和电影市场的发展。
国产影片放映比例引热议
为鼓励安排更多黄金时段放映国产影片,草案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辜胜阻委员在审议中表示,电影产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涉及到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如果我们的电影产业起来了,竞争力提高了,大家都看国产片,那就不只是三分之二的放映时长了。但如果我们的水平很低,用法律硬性规定三分之二,会不会不利于行业创新发展?
吕薇委员也表示,明确提出三分之二这样的规定太具体了,将来也许还会调整,但法律是要在规范较长时间段内的形容,容易变化的规定不适合放到法律中。
对此,万鄂湘副委员长也表示此规定不适合写入法律。他表示,这个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电影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已经有这样规定的,国产电影的年放映时间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但并不适合明确写入法律,因为根据我国签署的WTO相关文件规定,有关电影放映的配额时间,是通过和其他国家谈判来不断调整的。如果将来配额比例有变化,我们还得修改这部法律,这样就会被动。因此,他建议修改为“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放映的时间比例”。
电影审查标准更完善
草案进一步完善电影内容审查标准,增加规定,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同时规定,应当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对电影进行评审。
陈喜庆委员表示,草案对电影审查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是确保电影传播正能量所必须的,完全赞成。但建议,除了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组织专家参与审查之外,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电影,可否借鉴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做法,适当邀请人民群众参与审查,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吴晓灵委员说,像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危害社会公德等草案规定的一系列内容,必须要管制。他表示,草案中虽规定摄制电影的人应该把电影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送审查。但未明确审查是备案性质还是批准性质。“备案和批准是两种权限,应该对权力的界定说清楚,以免留有漏洞。”
对于草案规定的“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评审”,丛斌委员表示,三名专家太少了,建议修改为不低于五名专家评审。“电影是一个很大的作品,即使是普通的科研项目还要五名以上专家评审,对于电影来说五到七名比较合适。”
刘振伟委员说,电影内容审查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把突出质量至上放在首要位置。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处理上,要把社会效益和质量放在首位,“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要抵制粗制滥造、胡编乱造。质量低劣的电影,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就很大。”
此次草案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吴恒委员建议删掉此条款。他表示,此规定难以执行,因为感受因人而异,也受多种因素影响,列为明确的法律行为规范,易于造成放映者与观影者之间的纠纷,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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