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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启动初审 拍电影,支持更多了

2015-11-3来源:人民日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下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拟对规范电影市场秩序、推动电影产业发展等作出具体规定。
  我国电影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擅自拍摄放映电影、擅自举办电影节(展)等情况时有发生。为此,草案规定,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电影行业组织要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要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境内举办电影节(展)的,需经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为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还取消了2项、下放了5项行政审批: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企业、其他组织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摄制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为调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主体的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应将电影产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通过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投入力度,以及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广力度等,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要求政府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为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草案还明确,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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